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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关系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影响/陈国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0:03  浏览:8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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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关系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影响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行庭陈国强


正确处理和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法官与律师的声誉和形象,同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好坏影响极大。
首先,从现象上看,有些法官和律师的距离太近,难免有不公正之嫌。办案前,就和律师共同探讨案件,甚至探讨到怎样把官司打胜。案件办理以及在执行中,与律师同行、同吃、同住,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请吃和财物。有的替律师说情打招呼,泄露案件的有关秘密。从以上的现象可以看出,不仅违反了人民法官的审判纪律,而且也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其次,从危害上看,严重损害了执政党的地位和形象。我国的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司法公正是执法的永恒主题。法官在审理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最大可能地追求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正确地认清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同时应当保证处理案件程序公正。要公开、公正、平等。不能做到以上两个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人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从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党的执政地位和能力。
再次,从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的相互关系看,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危害了法官与律师的声誉和形象。从法官和律师的职业来看,有其共同点,从广义上讲,都是从事法律工作的,都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和义务。但法官和律师职业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官是中立的,而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法官的裁判,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执行。而律师的言行不利于当事人时,当事人有权另行委托律师。因此,当法官和律师关系处理不当,将有损于名自的职业道德,有损于法官和律师的声誉和形象,导致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能落到实处。
为了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在此基础上,还应健全和完善教育、监督、惩戒等制度,形成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综合体系。从而促进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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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明晰积压商品房的权属关系,做好本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工作,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盘活我市房地产,实现房地产业发展的新突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桂政发[1999]9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盘活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工作,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在北海市盘活房地产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市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尚未售出或已售出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的商品房。积压商品房产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房屋产权确认申请:

(一)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因历史原因,有关手续不完备,或未支付有关规费等,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二)以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抵押期限届满,抵押当事人依法达成书面协议,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三)债权债务当事人协议以房产清偿债务,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四)其他房屋产权不明确而需要确权的。

第五条 对以联营。入股、合作等方式建设的积压商品房。因建设主体不一致,未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由当事人协商达成房屋产权处置协议,可按照其协议约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购房者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只要购房者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主要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并在公告期限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第七条 购房者已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但由于售房者下落不明等原因未能按原合同约定交足购房款的,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认定可按木办法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由购房者按原合同约定向市房产管理局交足购房款后,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市房产管理局代收的购房款必须设立专户管理。售房者拖欠的税款可从市房产管理局代收的购房款中扣缴,不足部分由税务部门予以追缴。

第八条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开发商因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规划报建、土地转让等规费而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开发商可用现值相当的房屋抵偿有关规费,补办有关手续后,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也可以根据有关部门与开发商的约定先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再由有关部门继续追缴所欠费用。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因拖欠税款而未能办理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只要转让人提供担保或最终受让人代缴最后一次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税款,允许办理有关产权登记转让人拖欠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第十条 房产抵押行为合法,担保债务到期未能清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以抵押物作价抵债的,可按照其书面协议的约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期限内,申请人申请确认房屋产权的,应当按本规定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认为产权来源合法权属清楚、无纠纷,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有疑义,需要发布产权征询异议公告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权征询异议公告,公告期为60日。对产权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填表登记。对有产权异议的房屋,市房产管理局应在征询异议公告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确认审查。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确认房屋产权,并给予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房屋产叔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或市房产管理局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债权申请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市房产管理局应依据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权属登记期限内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公告征寻产权人,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无人主张权利的,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依法代管,代管期为:1年。在代管期间该房产所得收益由代管机构代为收取、保管,并按收益的25%提取代管费,代管费按规定管理使用。代管期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房产确权申请。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符合确权条件的,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代管期限届满,代管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该房产为无主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判定为无主财产的,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合浦县城镇规划区域内的积压商品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00年3月3日)起施行。


附件:
北海市压积商品房产权确认程序

一、申请确认
房屋权利申请人(经下简称申请人)在规定房屋确认申请期限内,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产权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房屋产权确认申请和有关证件,市房产局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对房屋产权来源予以审查,并发布征询产权异议公告。公告期限60日。凡公告期限届满无产权异议的,则进行房屋实地勘察、测绘。

三、产权确认

经审查,凡房屋产权来源合法、权属清楚、无纠分,符合《北海市压积商品房产权确认办法》规定的,则予确认登记。

四、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批准权属确认的,发给《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登记领证通知书》(经下简称《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市房产局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凡须缴纳税的,申请人持产权确认审批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凭完税证明和《通知书》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五、归档。

详细情况请向市房产管理局资询(0779-30331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特大型综合建筑企业集团。为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中铁建已于今年上半年成功实现整体重组,发起设立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并在境内上市。在重组改制过程中,中铁建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股东收购了相关企业职工股和外部股权,中铁建将以本公司名义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持有的下属企业产权投入股份公司,将原中铁建系统的一些土地和房产投入股份公司,对不能纳入股份公司的部分房产和土地剥离到中铁建独家成立的锦鲤资产管理中心。对中铁建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中铁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锦鲤资产管理中心相互转让股权和整体转让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应税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中铁建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印花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契税问题
  有关契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中铁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锦鲤资产管理中心无偿承受中铁建所剥离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