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01:08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已经2012年2月2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健身有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公益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七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 每年的八月为本市的全民健身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全民健身月期间应当集中组织全民健身宣传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月期间应当优惠或者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开展具有地方特色或体现风俗传统的全民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指导,采取措施促进各体育社会组织的联系和交流。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并将其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制定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方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作为对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职工体育健身指导方案,积极推广工前(间)操等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成立健身俱乐部、举办职工运动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发动和引导社区居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并根据社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积极扶持农村体育,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定期开展综合性或者单项农民体育健身比赛活动。鼓励村民委员会和个人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城乡兼顾、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七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对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规定的指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设置规范,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建设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篮球场、小型足球场、羽毛球场等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辖区内居(村)民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应当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全民健身场所。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场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美观耐用,并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全民健身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设备,并配备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健身器材。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沿江(湖、河)风光带等公共场所应当结合自然条件,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路径、健身步道、登山道、自行车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按照产权人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予以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用途,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公共体育设施每年向公众开放的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每天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确需收费的,应当依法经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收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或者旧城改造开发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人口、占地规模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配套规划建设体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公办学校应当在保障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安全保障和维护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居民住宅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全民健身的投入,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健身的基本需求。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出资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或者赞助。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留名纪念。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全民健身工作人员,在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全民健身工作。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
  第三十条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接受培训和提供服务的档案。
  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为居(村)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健身项目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全民健身指导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和收取成本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名录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名录,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施名录应当包括设施名称、地址、开放时间、收费方式、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国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教育、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学校应当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纳入学校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责任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相关要求向公众开放或者未公示服务内容以及开放时间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体育、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公布和施行以来,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法的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1、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财政部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财政部 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适应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结合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点,我们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包括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满足国家预算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及有关各方了解单位财务状况的需要。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规范地建立各种帐簿,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
第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财务主管部门和大、中型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迄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业务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资产计价的一般原则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价原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业务发生时的价格或金额计价。
第十一条 存货计价原则
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用及有关的税费等计价。
自制的科技产品,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帐面价值计价,单位没有同类存货的,按同类存货的市场价或评估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实物,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确定的价值加由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领用或发出材料、科技产品等存货时,可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计价。
盘亏、毁损的各项存货,按帐面价值计价。
第十二条 在研项目、在制产品计价原则
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研究和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计价。
在研项目中止和在制产品盘亏,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竣工交付使用前支付的借款利息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等)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加上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改扩建前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固定资产由于投资、转让、报废、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时,按其帐面原值计价。
第十四条 实物已收到,各种单据尚未收到的各项资产按合同或同类资产帐面价值或市场价暂估计价,待收到正式单据后调整计价。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自行开发使用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或者按照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对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一定的期限是指:凡法律和合同及单位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限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二者孰短的原则确定;法律未规定有限期限的,按合同或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法律、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未规定的,按预计受益年限确定;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未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按实际成本一次记入支出。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按其帐面价值计价。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计价原则
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第三章 收入确认原则
第十七条 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收入。
第十八条 对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在提供科研成果、技术服务、发出产品等,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为收入。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须根据年度完成进度,合理确认为收入。
第十九条 对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收入;对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在收到资金后,确认为收入。

第四章 支出及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原则
第二十条 为加强单位的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根据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及内部管理需要,单位应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直接实行支出核算办法或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发生的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结转自筹基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上缴上级支出,应正确予以归集。对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无法直接归集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
单位对发生的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应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别归集到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中。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其成本费用应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分别归集。期末,按规定将各项成本费用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
第二十三条 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对于各项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对于各项间接费用,定期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
对于期间费用,定期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分配计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相应的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学术成本及科普成本,年末按实际成本转入事业支出相应的科目中。
第二十五条 试制成本及经营成本,应在产成品与在产品间进行合理分配。完工产品在验收入库后,其成本转入科技产品。

第五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见附一)。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项目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利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现会计电算化。科学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对于主管部门或代行拨款职能的科学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中的成本费用科目和“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一般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
其他货币资金业务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03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设备、材料采购业务较大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11预付购货款”科目。
定型批量生产产品或其他工程承包等业务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增设“112包装物”、“114自制半成品”、“118产成品”、“416产品销售收入”、“417工程承包收入”、“531产品销售成本”、“532工程承包成本”、“537销售费用”等科目。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28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业务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13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低值易耗品数量较多或采用分次(分期)摊销法分摊低值易耗品成本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29低值易耗品”科目。
有商品购销业务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25库存商品”、“126商品进销差价”、“418商品销售收入”、“534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
固定资产改良或大修理业务较多的可增设“121在建工程”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如发生被冻结存款等业务时,可增设“143其他资产”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如有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等业务时,可增设“142递延资产”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中某项业务数额较大的可将二级科目改为一级科目设置和使用。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编号和名称,不应只填科目编号而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见附二)。

第六章 会 计 报 表
第二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见附三)。
科学事业单位应按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月报表应于月末终了后7天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科学事业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科学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完各项划转手续,已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应执行同行业或接近行业企业会计制度。
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试行)(〔1987〕国科发条字0258号)同时废止。
附:一、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
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略)

附一: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
------------------------------------------------------------------------------
|序号| 编号 |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 科目名称 |
|----|--------|--------------------|----|--------|--------------------|
| | |一、资产类 | 7|115 |库存材料 |
| 1|101 |现金 | 8|116 |科技产品 |
| 2|102 |银行存款 | 9|117 |对外投资 |
| 3|105 |应收票据 |10|120 |固定资产 |
| 4|106 |应收帐款 |11|124 |无形资产 |
| 5|108 |预付合同款 |12|130 |待摊费用 |
| 6|110 |其他应收款 |13|140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续表
------------------------------------------------------------------------------
|序号| 编号 |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 科目名称 |
|----|--------|--------------------|----|--------|--------------------|
| | |二、负债类 |39|406 |技术收入 |
|14|201 |借入款项 |40|407 |试制产品收入 |
|15|202 |应付票据 |41|408 |学术活动收入 |
|16|203 |应付帐款 |42|409 |科普活动收入 |
|17|204 |合同预收款 |43|410 |预算外资金收入 |
|18|207 |其他应付款 |44|412 |附属单位缴款 |
|19|208 |应缴预算款 |45|413 |其他收入 |
|20|209 |应缴财政专户款 |46|415 |经营收入 |
|21|210 |应缴税金及附加 | | |五、支出及成本费用类|
|22|211 |应付工资 |47|501 |拨出经费 |
|23|212 |应付社会保障金 |48|502 |拨出专款 |
|24|231 |预提费用 |49|503 |专款支出 |
|25|261 |长期应付款 |50|504 |事业支出 |
| | |三、净资产类 |51|505 |经营支出 |
|26|301 |事业基金 |52|516 |上缴上级支出 |
|27|302 |固定基金 |53|517 |对附属单位补助 |
|28|303 |专用基金 |54|519 |所得税 |
|29|304 |财政补助结存 |55|520 |结转自筹基建 |
|30|305 |拨入专款结存 |56|521 |科研成本 |
|31|306 |事业结余 |57|522 |技术成本 |
|32|307 |经营结余 |58|523 |试制成本 |
|33|308 |事业结余分配 |59|524 |学术成本 |
|34|309 |经营结余分配 |60|525 |科普成本 |
| | |四、收入类 |61|526 |经营成本 |
|35|401 |财政补助收入 |62|529 |研究室(车间)费用 |
|36|403 |上级补助收入 |63|535 |管理费用 |
|37|404 |拨入专款 |64|536 |财务费用 |
|38|405 |科研收入 |65|539 |税金及附加 |
------------------------------------------------------------------------------

附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科学事业单位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现金的数额。
四、有外币现金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及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款项的余额。
四、有外币存款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应按银行存款的不同种类及银行帐号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因销售或转让商品、产成品及科技产品等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科学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试制产品收入”、“经营收入”、“应收帐款”等有关科目。
三、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按实际收到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实收票据利息,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科学事业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当实际收到款项小于票面金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经营支出”、“事业支出”或“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实际收到款项大于票面金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应收票据的种类和单位设置明细帐,并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基本情况。
第106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因销售科技产品、商品、提供技术转让、进行技术性服务或学术、科普活动等业务,应向购货、受让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试制产品收入”、“经营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确认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已确认收入,应向购货单位或受让单位收取的帐款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8号科目 预付合同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科技开发项目或课题、组织学术、科普活动等任务,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承担任务单位的合同款项。
二、按照合同规定,预付承担任务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承担任务单位按照合同完成任务、并交付时,科学事业单位借记有关支出或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收到退回多付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合同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受托单位及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合同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借出款项、备用金、预付购货款、存出的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及预付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所购货物时,根据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借记“库存材料”或有关支出、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所购货物为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科学事业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报销。财会部门根据报销数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结算的其他应收款项的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库存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库存的原材料、燃料、零部件,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实际价值。科学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并经过验收后直接记入支出或成本费用科目,不使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并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自制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接受捐赠转入的材料物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按照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捐赠材料物资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捐赠材料物资的金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数,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库存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领用、发出材料物资,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领用的材料物资退库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科学事业单位将库存材料物资出售时,按照实现的收入和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缴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等科目。结转出售的库存材料成本时,按照库存材料帐面价值,借记“经营成本”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将库存材料物资无偿赠送他人时,按帐面价值,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缴增值税”科目。
投资转出库存材料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库存材料物资盘亏、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处理时,属于经营用材料,借记“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借记“事业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期末库存材料的实际价值。
五、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保管地点、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帐,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 科技产品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试制、生产并已验收入库的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
二、试制、生产已完工并验收入库的科技产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三、结转已销售科技产品成本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有关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科技产品盘亏、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处理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科技产品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将科技产品无偿捐赠他人或按福利分配给职工的,按帐面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事业支出”、“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缴增值税”科目。
将科技产品投资转出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库存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科技产品的类别及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对外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及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
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的债券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的债券投资科目,按实际金额与帐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事业支出”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三、其他投资:
单位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的其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无形资产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帐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单位以科技产品、材料对外投资: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价值与按增值税条例计算的增值税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材料、科技产品的帐面价值贷记“库存材料”、“科技产品”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科目,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确认价值与材料、科技产品帐面价值之差,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科技产品的帐面价值与计算的增值税之和,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收回其他投资时,按实收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对外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收回数与对外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原对外投资价值,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单位收回其他投资时,按实收材料物资的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等科目,按原对外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中属一般纳税人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材料物资的价款,借记“库存材料”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及附加—应缴增值税”科目。按收回数与对外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原对外投资价值,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单位收回其他投资时,按实收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按原对外投资额,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对外投资的余额。
五、本科目应设置“债券投资”、“其他投资”等二级明细科目,并应按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科学事业单位增加固定资产时: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购置费和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数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交付使用时,按购置费加安装过程中的实际支出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及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因收回对外投资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减少固定资产时:
因报废、毁损及盘亏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转销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五、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原值。
六、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科学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使用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科研成本”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价值应按予计的受益年限或法定年限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科研成本”、“经营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实行成本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价值应一次性列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技术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余额,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技术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六、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七、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的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30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发生的应在1年以内由各受益对象负担的各项费用。
二、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分期摊销待摊费用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摊销的费用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待摊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0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盘盈的各种材料、科技产品等,借记“库存材料”、“科技产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毁损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批准后转销时:盘盈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盘亏的,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时:
固定资产盘盈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转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亏、毁损及转销时作相反分录。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尚待处理的财产损失;贷方余额,反映尚待处理的财产溢余。
五、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借入的需偿还的各种款项。
根据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含1年)为长期借款,不到1年的为短期借款。
二、科学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支付各种借款利息以及外币折合差额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尚未归还的各种长短期借款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期限与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货款时,借记“库存材料”、“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票据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票据的种类和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付票据的基本情况。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设备等物资和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给单位的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各种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材料”、“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材料、设备等物资已验收入库,期末仍未收到发票帐单等有关单据时,应按暂估价值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期初,用红字作同方向分录冲回。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清偿的应付帐款。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与债权人设置明细帐。
第204号科目 合同预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预收的合同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及其他委托合同款。
二、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照合同或按完成进度确认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
按合同规定转拨外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未完工项目合同预收款。
四、本科目应按合同预收款种类和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款项的种类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08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国家预算的收入。
应缴预算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
四、本科目应按应缴款项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209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二、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类别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210号科目 应缴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用。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科学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及其他不需预提的应缴税费,不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科学事业单位计算出各项税费时,借记“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科学事业单位在缴纳各项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交的税费,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税费或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科目应按应缴税费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及其他工资。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随同工资发给职工工资总额以外的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将应发工资进行分配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科研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事业支出”、“应付社会保障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工资。
五、本科目按工资总额构成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2号科目 应付社会保障金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规定已提取但尚未缴给社会有关机构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资金。
二、计提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科研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障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社会保障金。
五、本科目应按社会保障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科学事业单位预提各种费用时,借记有关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实际支出数小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多提部分,应于年底前冲销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或结转的预提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照预提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二、融资租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取得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安装费用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和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融资租赁费。
四、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本科目应按核算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于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于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二、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按照规定顺序进行分配后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时,借记“事业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的“一般基金”明细科目。
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的“一般基金”明细科目。
三、科学事业单位因对外投资发生的事业基金增、减业务的核算见“对外投资”科目中的有关规定。
四、事业基金按规定弥补年度收支差额时,借记本科目的“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结余分配”等科目。
六、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数额。
七、本科目应按事业基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二、科学事业单位增加固定基金时:
(一)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购入需要安装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时,按购置费加安装费或自行建造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试制成本”、“科研成本”、“技术成本”、“科普成本”等)、“经营支出”(“经营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估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因收回对外投资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对外投资”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科学事业单位减少固定基金时:
(一)经批准报废、转出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二)发生盘亏、毁损固定资产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转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出售固定资产,取得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固定基金。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并按专门用途使用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住房基金、其他基金。
二、科学事业单位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修购基金科目。
发生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修购基金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用修购基金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的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用修购基金支付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时,借记本科目的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的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科学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支出或成本费用类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的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从结余分配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事业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的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的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四、按国家规定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支出或成本费用类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的医疗基金科目。
按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的医疗基金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五、按事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时,借记支出或成本类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目。
按照经营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时,借记“经营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目。
按照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六、科学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的住房基金科目,使用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七、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余额。
八、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304号科目 财政补助结存
一、本科目核算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主管部门及代行拨款职能的科学事业单位,由于当年财政补助收入应拨未拨而形成的期末结存;二是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中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而在期末形成的结存。
二、期末计算出结存金额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主管部门或代行拨款职能的科学事业单位,在以后年度用财政补助结存款项拨付下属科学事业单位时,借记“拨出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拨出经费”科目,同时,借记“财政补助结存”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结存时,借记“事业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科目,同时,按结转“事业支出”的数额,借记“财政补助结存”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经确认专项任务完成时,将其余额借记“财政补助结存”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拨出的财政补助款及专项资金的结存余额。
第305号科目 拨入专款结存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由于项目未完成而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在期末形成的拨入专款结存。本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相对应。
二、期末结转余额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以后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时,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款支出”科目。按规定拨入专款结存的余额留归本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拨入专款结存数额。
第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性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二、科学事业单位期末计算事业结余时,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研收入”、“试制产品收入”、“技术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拨出经费”等科目。科学事业单位收回以前年度支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计算出应拨未拨的财政补助收入结存额和应结转下期继续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补助收入结存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存”科目,当支出大于收入时,作相反分录。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将应上缴财政的预算外资金结余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三、期末将事业结余转入“事业结余分配”科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分配”科目。如为借方余额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 经营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二、科学事业单位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借记“经营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所得税”等科目。
三、期末将经营结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经营结余分配”科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结余分配”科目。如为借方余额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8号科目 事业结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当年事业结余的分配或收支差额的弥补情况和结果。
二、从事业结余转入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支出大于收入时,做相反分录。
三、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四、按规定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五、年度终了,本科目应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基金不足弥补的事业收支差额。
第309号科目 经营结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经营结余的分配或经营亏损的弥补情况和结果。
二、从经营结余转入时,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支出大于收入时,作相反分录。
三、按当年经营结余弥补上年经营亏损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目。
四、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按规定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五、年度终了,本科目应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财务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由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和项目形式下达的科学事业费,也属于财政补助收入。
二、科学事业单位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
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收入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3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款。
二、科学事业单位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收入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4号科目 拨入专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中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
三、期末,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如使用以前年度的拨入专款结存时,按使用额借记“拨入专款结存”科目。对未使用完应继续结转下年度使用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结存”科目;对于当年项目已经完成的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不留归本单位使用的,其余额按拨款单位的规定办理。
四、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405号科目 科研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的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科学事业单位在确认科研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合同预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科研收入的来源或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6号科目 技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科学事业单位在确认各项技术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合同预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技术收入的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7号科目 试制产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二、科学事业单位在确认试制产品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合同预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试制产品在收入实现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试制产品收入的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8号科目 学术活动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科学事业单位在确认学术活动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学术活动收入的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9号科目 科普活动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