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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4:16:31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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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日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的重点是发展高新技术,使高新技术产业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本市有重点地支持科学技术领域的基础性研究。
第五条 通过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能力,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计划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第七条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和区、县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各行业、各系统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和阶段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付诸实施。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编制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总结和反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实施、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及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等情况。

第三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条件
第九条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逐年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使之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十条 本市建立以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企业投入、社会集资、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科学技术投入体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范全社会科学技术投入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其中,研究开发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支出的年增长幅度。
各区、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地区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第十二条 金融系统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信贷规模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市信贷规模的年增长幅度。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技术开发风险投资机构,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成果的产业化。
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对高新技术开发进行风险投资。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风险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本市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的个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设立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基金,支持各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知识的普及以及优秀科学技术出版物的出版。
为建立科学技术基金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市设立“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重点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
本市设立“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建设性投资总额中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 鼓励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带着科学技术成果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成果的部分无形资产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
第十九条 本市有计划地建立现代化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加强信息资源的利用,为科学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改造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功能开发,提供良好的环境,制定并实施扶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登记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吸收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市场竞争力。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按照国家的法律以及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对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应当制订消化吸收、创新计划。
企业为实施消化吸收、创新计划需要贷款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贴息。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鼓励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改进和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积极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的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预本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招标,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共同发展基金,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担保。
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应当在税收、信贷方面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予以支持。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本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合理设置、调整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以应用为主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实行管理科学、决策自主、经济独立的企业法人制度;
(二)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专职与兼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并推行以研究开发项目为中心的聘用制、合同制;
(三)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收入与工作业绩、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形式,逐步推行职务工资与课题津贴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转制为科技企业,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相结合,组建为科技企业或者科技企业集团。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三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同国内、国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组织与国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联合的研究开发机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
鼓励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卫生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财政应当有专项经费,支持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其中,用于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的经费,应当逐年提高。
第三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经过注册或者认定登记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公益机构捐赠,其捐赠款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税前列支。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校应当鼓励和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活动,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的场馆建设。
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场馆应当加强管理,切实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供服务。

第七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有利环境,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在本市创办科技企业,参与本市的建设和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四十四条 对承担重点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实行津贴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改进科学技术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对为科学技术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中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国家和本市优惠待遇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回其认定证书,并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公布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成果无形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修改为:“
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成果的部分无形资产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
本决定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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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住房信贷重要性的认识。住房建设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住房建设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商业银行要调整贷款结构,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二、加大住房信贷投入。从1998年开始,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住房(包括建房与购房)自营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均可在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范围内发放住房贷款。为保证贷款规模取消后的住房信贷投入,1998年新增住房贷款按各行
当年新增贷款的15%掌握。
三、扩大住房信贷业务范围。第一,扩大经办住房委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将原来只能由工、农、建三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扩大到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烟台、蚌埠两城市(含所辖县和县级市),继续由住房储蓄银行办理。第二,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范
围。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四、大力促进住房消费。调整住房贷款支持的重点,由过去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开发建设转变为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消费及配套设施建设,逐年扩大住房消费贷款在住房贷款中的比例。1998年,各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增加额原则上不少于住房建设贷款增加额。
五、积极支持普通住房建设。对新开工的普通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住房建设贷款。改进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只要住房建设项目符合安居工程条件且销售率(含预售)达到75%,银行可根据工程进度按自筹资金与贷款6∶4的
比例发放安居工程贷款。
六、促进空置商品房的销售。第一,对目前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而影响销售的商品房,商业银行可发放配套设施贷款。第二,对通过降低房价扩大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商业银行可对其所欠的逾期贷款减免罚息。
七、规范住房信贷业务的管理。根据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将逐步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的办法,并制定实施细则。
八、做好基础工作,改进信贷服务。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6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信贷的信息反馈,建立住房信贷统计报告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类住房信贷报表,做好
住房信贷的各项基础工作,充实专业人才,保证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需要。要改善金融服务,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
九、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地分行要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住房信贷资金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和消费,严禁将其用于楼堂馆所、渡假村、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人
民银行要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的协调和监管,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组织领导,对住房信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将在下半年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998年4月7日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国务院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予以发布)
 
  为了合理使用海域、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海洋功能标准,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目的是为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海保障。《区划》的范围包括我国管辖的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毗邻海域除外)。
  一、我国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分析(略)
  二、《区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中心,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遏制海洋生态恶化、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为目标,从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现实与未来发展需要出发,协调好与其他涉海规划、区划的关系,科学合理划定海洋功能区。
  (二)原则
  1、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2、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4、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5、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三)目标
  建立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
  2001-2005年,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管理,逐步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实现重点海域开发利用基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控制住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
  2006-2010年,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开发利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海洋经济稳步发展。
  三、全国海洋功能分区
  我国管辖海域划定十种主要海洋功能区。每种海洋功能区的开发保护重点和管理要求如下:
  (一)港口航运区
  是指为满足船舶安全航行、停靠,进行装卸作业或避风所划定的海域,包括港口、航道和锚地。要保证国家和地区重要港口的用海需要,重点保证有权机关批准的新建深水泊位和航道项目的用海要求。港口航运区内的海域主要用于港口建设、运行和船舶航行及其他直接为海上交通运输服务的活动。禁止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进行与港口作业和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已经在这些海域从事上述活动的应限期调整;严禁在规划港口航运区内建设其他永久性设施。港口水域执行不低于四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二)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渔港和渔业设施基地建设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和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国家将保证重点大型渔港及渔业物资供给和重要苗种繁殖场所等重要渔业设施基地建设用海需要,保证局部近岸海域和海岛周围海域生物物种放流及人工鱼礁建设的用海需要,确保重点渔场不受破坏。其他用海活动要处理好与养殖、增殖、捕捞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影响,禁止在规定的养殖区、增殖区和捕捞区内进行有碍渔业生产或污染水域环境的活动。养殖区、增殖区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捕捞区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国家设立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保护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渔业品种及其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路线等栖息繁衍生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捕捞重要渔业品种的苗种和亲体;禁止在鱼类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和有损鱼类洄游的活动。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涉海活动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三)矿产资源利用区
  是指为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和固体矿产区等。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严格控制在油气勘探开发作业海域进行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活动;禁止在海洋保护区、侵蚀岸段、防护林带毗邻海域及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索饵场开采海砂等固体矿产资源;严格控制近岸海域海砂开采的数量、范围和强度,防止海岸侵蚀等海洋灾害的发生;加强对海岛采石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旅游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风景旅游区和度假旅游区等。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滨海城市景观和旅游景点的保护,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旅游区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禁止直接排海。度假旅游区(包括海水浴场、海上娱乐区)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海滨风景旅游区执行不低于三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五)海水资源利用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海水资源或直接利用地下卤水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盐田区、特殊工业用水区和一般工业用水区等。重点保证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大型盐场建设用海需要。限制盐田面积的发展,严格控制盐田区的海洋污染,原料海水质量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特殊工业用水区是指从事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或从海水中提取供人食用的其他化学元素等的海域,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一般工业用水区是指利用海水做冷却水、冲刷库场等的海域,执行不低于三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六)海洋能利用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海洋再生能源需要划定的海域。海洋能的开发应以潮汐发电为主,适当发展波浪、潮流和温差发电。潮汐发电以浙江、福建沿岸为主,近期重点开发建设浙江三门湾、福鼎八尺门等三个潮汐发电站;波浪发电以福建、广东、海南和山东沿岸为主;潮流发电以舟山群岛海域为主;温差发电以西沙群岛附近海域为主。
  (七)工程用海区
  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用海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占用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海底管线区指在大潮高潮线以下已铺设或规划铺设的海底通信光(电)缆和电力电缆以及输水、输油、输气等管状设施的区域;在区域内从事的各种海上活动,必须保护好经批准、已铺设的海底管线;严禁在规划的海底管线区域内兴建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海上石油平台周围及相互间管道连接区一定范围内禁止其他用海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石油平台周围海域环境。围海、填海项目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可能导致地形、岸滩及海洋环境破坏的要提出整治对策和措施;严禁在城区和城镇郊区随意开山填海;对于港口附近的围填海项目,要合理利用港口疏浚物。
  (八)海洋保护区
  是指为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和景观价值的海洋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海洋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要在海洋生物物种丰富、具有海洋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抓紧抢建一批新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划定的海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九)特殊利用区
  是指为满足科研、倾倒疏浚物和废弃物等特定用途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科学研究试验区和倾倒区等。科学研究实验区禁止从事与研究目的无关的活动,以及任何破坏海洋环境本底、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倾倒区要依据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净化能力。加强海洋倾倒区环境状况的监测、监视和检查工作,根据倾倒区环境质量的变化,及时做出继续倾倒或关闭的决定。近期重点保证国家大中型港口和河口航道建设与正常维护的疏浚物倾倒需要。
  (十)保留区
  是指目前尚未开发利用,且在区划期限内也无计划开发利用的海域。保留区应加强管理,暂缓开发,严禁随意开发;对临时性开发利用,必须实行严格的申请、论证和审批制度。
  四、重点海域的主要功能
  本次海洋功能区划涉及的重点海域包括:近岸海域、群岛海域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
  (一)渤海
  渤海是我国的内水,大陆海岸线从辽东半岛南端的老铁山角至山东半岛北部的蓬莱角。重点海域包括:
  1.辽东半岛西部海域
  包括辽宁省大连市老铁山角至营口市大清河口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营口、旅顺、八岔沟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复州湾、金州盐田区,盖州、长兴岛等养殖区,仙浴湾、长兴岛旅游区,大连斑海豹、蛇岛-老铁山、营口海蚀地貌景观、浮渡河口沙堤自然保护区。本区应发展港口及海上交通运输业、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保护和保全沙质海岸和岛屿生态环境。
  2.辽河口邻近海域
  包括辽宁省营口市大清河口至锦州市后三角山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笔架岭、太阳岛等油气区,营口、锦州盐田区,盖州滩、二界沟等养殖区,双台子河口、大凌河口自然保护区。本区应加强滩海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合理利用、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强化盐区的挖潜和技术改造,加强对营口老港区、辽东湾及毗邻河口海域的环境综合治理。
  3.辽西-冀东海域
  包括辽宁省锦州市后三角山至河北省唐山市涧河口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秦皇岛、京唐、锦州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北戴河、南戴河、山海关、兴城海滨、锦州大小笔架山等旅游区,昌黎、菊花岛海域、滦河口等养殖区,昌黎、北戴河等自然保护区,绥中、锦州、冀东等油气区,滦南、大清河等盐田区。本区应重点保证秦皇岛港和锦州港码头的用海需要,保证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发展滨海旅游,保护和保全海岸生态环境。
  4.天津-黄骅海域
  包括河北省涧河口至冀鲁交界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天津、黄骅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长芦、汉沽、沧州盐田区,新港、马东东等大港油田油气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上古林、青坨子贝壳堤核心区,塘沽、汉沽等增殖和养殖区,汉沽、大港、北塘河口特别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天津港、黄骅港专业化码头建设、滩海油气开发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保护盐田取水水质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利用区生态环境,建立汉沽浅海生态系、驴驹河潮间带生态系、大港古泻湖湿地、大港滨海湿地和黄骅贝壳堤自然保护区,大力发展海水综合利用。
  5.莱州湾及黄河口毗邻海域
  包括冀鲁交界至烟台市的龙口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黄河口、虎头崖等养殖区,黄河口西部、蓬莱19-3油气区,淄脉河-虎头崖盐田区,无棣贝壳堤与湿地、黄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龙口港口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油气勘探开发与养殖业的用海需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6.庙岛群岛海域
  包括山东省烟台市的长岛县和蓬莱市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南五岛、北四岛等养殖区,蓬莱、长岛旅游区,群岛周围海域生态和海珍品自然保护区,蓬莱港口区。本区应重点建设长岛水产养殖基地,发展海岛特色旅游,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岛陆交通运输。
  7.渤海中部海域(略)
  (二)黄海
  海岸线北起辽宁鸭绿江口,南至江苏启东角。重点海域包括:
  8.辽东半岛东部海域
  包括辽宁省丹东市鸭绿江口至大连市老铁山角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大连、大东、庄河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金石滩旅游度假区、大连南部、旅顺南路、丹东大鹿岛等旅游区,大孤山半岛南端、凌水河口西部等养殖区及鸭绿江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大连港集装箱码头和大型专业化码头建设用海需要,积极发展滨海旅游,建设海珍品增殖基地,保护沿海湿地生态环境。
  9.长山群岛海域
  包括大连市长海县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獐子岛、小长山岛等养殖区,四块石、庙底等港口区,大长山岛、王家岛等旅游区。本区应大力发展养殖、增殖和放流,建设海洋农牧化基地,加快陆-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海岛旅游,发展海水综合利用,加强海岛生态环境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0.烟台-威海海域
  包括山东省烟台市区至海阳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烟台、牟平、威海港口区及相关航道,金沙滩、芝罘岛、天鹅湖、刘公岛等旅游区,套子湾、四十里湾、威海湾等养殖区。本区应保证港口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和养殖,积极开发海洋药物,发展海水综合利用。
  11.胶州湾及其毗邻海域
  包括山东省青岛、日照两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青岛、日照、岚山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崂山、山海天等旅游区,胶州湾北部等养殖区。本区应重点保证青岛港集装箱码头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的用海需要,积极发展滨海旅游,开展人工放流和贝类护养,加快建设海洋产业和科学实验基地。
  12.苏北海域
  包括江苏省连云港、盐城和南通三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连云港、射阳、南通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连云港等地的养殖区和增殖区,云台山旅游区,淮北盐田区,盐城丹顶鹤、大丰麋鹿等自然保护区。本区应保证连云港港区及其他深水码头建设、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合理、适度围垦,严格保护沿海自然保护区,进一步提高海岸防灾、抗灾能力。
  13.黄海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略)
  (三)东海
  海岸线北起江苏省启东角,南至福建省诏安铁炉港。重点海域包括:
  14.长江口-杭州湾海域
  包括江苏省启东角至浙江省宁波市区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长江口南岸及毗邻海域、杭州湾两岸及毗邻海域、崇明岛及周围海域、太仓、外高桥、金山嘴、北仑、乍浦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南汇汇角、崇明东滩、长江口、镇海、慈溪、平湖海底管线区,钱塘江、平湖九龙山、海盐南北湖等旅游区,长江口捕捞、养殖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崇明东滩、金山三岛、九段沙湿地、长江口中华鲟、海宁黄湾等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杭州湾大桥建设用海需要,发展滨海旅游,强化对海底管线及其登陆区的规划和保护,增殖、恢复渔业资源,逐步遏制海域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保护河口、湿地、海湾和海岛生态环境,挽救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濒危生物物种,合理、适度围涂造地,提高海岸防灾、抗灾能力。
  15.舟山群岛海域
  包括浙江省舟山市毗邻海域。
  重点功能区有舟山渔场捕捞区,舟山群岛养殖区,普陀、嵊泗列岛、岱山等旅游区,包括洋山、定海、岱山、岙山、嵊泗等在内的舟山港口区及相关航道,舟山、岱山盐田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洋山集装箱深水港区、航道、芦洋跨海大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中转码头建设用海需要,发展养殖业,增殖渔业资源,限制近海捕捞强度,建立我国最大的渔业生产基地,进一步发挥海岛旅游资源优势,保护海底管线,保全海岛生态系统,加快舟山连岛工程建设。
  16.浙中南海域
  包括浙江省宁波市的鄞县至闽浙交界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养殖区,温州、台州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洞头列岛旅游区,乐清湾、三门湾潮汐能区。本区应重点保证增养殖业用海需要,建立贝类等水产资源种质库,推进以温州港和台州港为重点的浙中南沿海港口群建设,合理规划和开发浙南沿海和海岛地区旅游资源,形成区域旅游网络,严格控制港湾区域的围垦,加快沿海标准海塘和防护林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海岸防灾抗灾能力,加快温州(洞头)半岛工程建设。
  17.闽东海域
  包括闽浙交界至福建省宁德市三沙湾南岸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沙埕港和三沙湾等养殖区,闽东渔场捕捞区,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台山列岛及福瑶列岛等海洋特别保护区,三沙湾红树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沙埕、三沙等港口区,太姥山滨海旅游区,福鼎八尺门潮汐能区。本区应建立渔业资源增养殖基地,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合理布局商港、渔港,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
  18.闽中海域
  包括三都湾南岸至泉州市湄州湾南岸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包括:闽江口、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湄州湾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湄州岛、平潭岛旅游区,兴化湾、湄州湾等养殖区,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平潭中国鲎、闽江口鳝鱼滩湿地自然保护区,闽中渔场捕捞区。本区应重点保证福州港及毗邻港区码头泊位建设和湄州湾的港口建设及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的用海需要,加强闽江口航道整治,进一步开发湄州岛、海坛岛旅游资源,建立海水增养殖基地,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
  19.闽南海域
  包括湄州湾南岸至闽粤分界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厦门、漳州、泉州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东山等地的养殖区,厦门鼓浪屿-万石岩、泉州海上丝绸之路、漳州滨海火山国家地质公园、东山岛等旅游区,晋江深沪湾海底古森林自然遗迹保护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及漳江口红树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闽南-台湾浅滩上升流渔场。
  本区应重点保证厦门港、漳州港、泉州港海上交通运输网络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发展滨海旅游,防止海岸侵蚀,保护珍稀濒危生物物种及海洋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渔业。
  20.东海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略)
  (四)南海
  海岸线北起福建省铁炉港,南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重点海域包括:
  21.粤东海域
  包括闽粤分界至广东省汕尾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潮州、汕头、广澳、汕尾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青澳湾、龟龄岛等旅游区,粤东捕捞区,高沙、东澳等养殖区,南澳岛屿候鸟、饶平海山海滩岩自然保护区及南澎列岛-勒门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汕尾遮浪外海上升流生态区,南澳风能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汕头港和广澳港建设及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严格控制围海造地,发展海水增养殖,保护上升流生态系,建设黄岗河口、韩江口防洪排涝工程。
  22.珠江口及毗邻海域 
  包括广东省惠州市至江门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马鞭洲、惠州、秤头角、盐田、深圳西部、太平、南沙、黄埔、珠海、江门、新会、桂山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珠江口油气区,巽寮、大梅沙、小梅沙、莲花山、珠海飞沙滩、大万山岛、东澳岛、川山群岛等旅游区,珠江口等地的养殖区、珠江口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广东惠东港海龟自然保护区。福田、淇澳岛、内伶仃岛和担杆列岛、万山岛等海洋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加强珠江口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珠江三角洲港口体系建设,加大石油天然气的勘探与开发,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发展海水增养殖,加强保护岛屿海域生态环境。
  23.粤西海域
  包括广东省阳江市至湛江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阳江、茂名、湛江、海安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十里银滩、马尾岛-大角湾、水东湾、南三岛、东海岛等滨海旅游区,鸡打港、博贺港、龙王湾、硇洲等养殖区,湛江红树林、硇洲自然景观等海洋自然保护区及乌猪洲海洋特别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湛江港和茂名水东港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保护和保全红树林资源。
  24.铁山港-廉州湾海域
  包括铁山港湾和廉州湾两个海湾,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北海、铁山港等港口区,营盘珍珠和廉州湾等养殖区,山口红树林生态、沙田儒艮等海洋自然保护区,北海银滩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北海市北部旅游区。本区应加强岸线保护,加快港口建设,发展以北海银滩旅游度假区为主的旅游业,建设珍珠贝养殖基地,严格限制围填海工程,保护红树林生态和珍珠贝母本。
  25、钦州湾-珍珠港海域
  包括钦州湾、防城港湾、珍珠港湾等三个海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和防城港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防城港、钦州港口区,金滩、七十二泾、月亮湾等旅游区,茅尾海、珍珠港、钦州港、光坡等养殖区,北仑河口、钦州湾近江牡蛎等海洋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建设防城港和钦州港,发展海水养殖和滨海旅游业,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保护岸线,保护和保全红树林生态系统。
  26.海南岛东北部海域
  包括海南省的海口市、临高县、澄迈县、琼山市、文昌市、琼海市和万宁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海口湾、清澜湾、龙湾等港口区,海口湾、木栏头、铜鼓岭、万泉河口、春园湾等旅游区,东营、铺前湾、琼海浅海、琼海沙老等养殖区,文昌油气区,东寨港、清澜港红树林湿地及大洲岛等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海口港集装箱运输码头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及生态渔业,加快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27.海南岛西南部毗邻海域
  包括海南省的三亚市、陵水县、乐东县、东方市、昌江县、儋州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香水湾、南湾、亚龙湾、大东海、三亚湾、天涯海角、南山等旅游区,莺歌海、亚东、崖城13-1油气区,洋浦港、八所港港口区及相关航道,三亚珊瑚礁保护区,铁炉港、陵水湾、黎安港、新村港等养殖区,莺歌海盐田区。本区应加强滨海旅游设施建设,积极勘探开发油气资源,加强港口建设,保护和保全珊瑚礁资源,大力发展生态养殖,稳步发展盐和盐化工以及天然气化肥等海洋产业。
  28.西沙群岛海域
  包括宣德群岛、永乐群岛及中建岛、东岛、浪花礁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西沙群岛海洋捕捞区,宣德群岛等旅游区,西沙群岛珊瑚礁、东岛鲣鸟自然保护区。本区应大力发展海岛生态旅游,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加强珊瑚礁等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海龟等珍稀物种及海洋生物多样性。
  29.南沙群岛海域(略)
  30.南海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略)
  五、实施《区划》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海洋功能区划体系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和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国家海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或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涉海各部门要依法协调或衔接好海洋功能区划与相关区划、规划的关系。
  (二)依法行政,认真组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它涉海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海域、保护海洋环境。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进行预审,对于全部或部分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用海,应提出项目重新选址意见。开发海岛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制定海岛生态保护方案,并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监督检查,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要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顺利实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明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项目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表,并提出恢复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的整治措施。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
  (四)依靠科技,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的技术支撑体系
  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科学性、超前性与可操作性。建立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电子信息平台相联结,促进海洋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提高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和其他涉海部门的综合决策能力和办事效率。
  (五)搞好宣传教育,科学管海用海
  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各级管理部门科学管理海洋的水平,以及各类用海者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海洋开发保护监督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