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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39:19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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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 庆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肇庆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行为,促进我市公路建设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在撤并路桥收费站基础上试行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次)票制,是指本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筹还贷的原则,重新整合路桥收费站,改变原来的收费方式,将其改为按年和按次征收通行费。

  第三条 肇庆市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由肇庆市公路局负责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通行费年票由市公路局属下的各县(市、区)公路局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所征收;通行费次票由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征收。

  我市各级交通运输、物价、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通行费年(次)票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行通行费年票制,对肇庆市籍[指在市及各县(市、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农用手扶拖拉机除外)每年按车型类别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以年票代替次票,凭年票通过本市范围内的普通公路收费站(肇庆大桥收费站不纳入年票制范围,仍维持原经营和收费方式不变)。

  第五条 实行通行费次票制,对非肇庆籍机动车辆通过本市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时双向征收车辆通行费次票。

  非肇庆籍车辆通过本市范围内高速公路的金利、蚬岗、白土、马安、白诸等5个出口收费站单向收取通行费次票。非肇庆籍车辆凭高速公路白土收费站次票票据,24小时内第一次通过肇庆大桥收费站时不得再收取次票。

  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征年(次)票:

  (一) 悬挂军队、武警部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 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 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 设有固定装置的医院救护车、殡葬车。

  (六)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及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三章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标准



第七条 肇庆市通行费年(次)票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肇庆市整合路桥收费站及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114号)执行(详见附件1、2、3)。



第四章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监督



第八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须到当地价格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应佩戴《广东省收费员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收取通行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通行费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领取,各征收机构向市公路局领用。

  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收取非肇庆籍车辆的通行费次票使用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票据。

  第十条 肇庆市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4月,年票计征办法为1年(按12个月)1次性全额征收。

  新车入户、外地迁入的车辆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

  第十一条 已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由征收单位开具财政票据并发给缴讫凭证。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相关内容要与《机动车行驶证》相符,实行一车一证。

  车主应随车携带缴讫凭证或贴在汽车挡风玻璃明显处,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肇庆市籍机动车辆在本市过户的,其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可以变更,保持其原有效期。

  第十三条 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如有遗失,车主必须登报声明挂失,然后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票据到原缴费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发有关缴讫凭证。

  第十四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迁出本市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当月所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当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凭迁出本市的相关证明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办理退回自迁出生效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五条 因使用期限届满报废或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应当缴清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当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书和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凭证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点办理退还自报废生效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六条 被盗车辆车主凭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因故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车主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文书,向车籍地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办理停征手续。车辆启用时退还办理报停当月至启用前1个月已缴交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七条 本市籍机动车辆应自过户、迁出、报废、扣押封存、被盗、年票缴讫凭证遗失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凭证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带头缴费并督促下属企事业单位按时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

  第十九条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要依法收费,文明服务,恪尽职守,做到应征不漏。

  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应与车辆管理部门实行机动车辆信息电脑联网。为方便车主缴费,可在车辆办理入户、年检等手续的场所设立通行费年票征收服务点。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入户、转籍、审验、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协助检查车辆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应督促车主补缴通行费年票。在路查路检时,应协助检查本市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年票的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及时移交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 公路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缴交通行费年(次)票情况的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过收费站出入口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稽查站的车辆缴纳通行费年(次)票情况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对拒不缴纳车辆通行费年(次)票,造成堵塞收费通道的,可将车辆拖离收费通道至指定地点处理,待办理补缴路桥通行费年(次)票手续后方可驶离。

  通行费年(次)票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行政执法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收费站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严肃处理各种冲卡逃费、暴力抗缴通行费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通行费年(次)票使用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必须将当天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入送存按规定在银行开设的通行费收入汇缴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全部车辆通行费收入划缴省级车辆通行费专户。该账户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收入汇缴账户。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通行费专款用于全市收费公路项目的管理和还贷。

  肇庆市公路局根据年度通行费年(次)票收入编制年度收入计划和年度支出计划(包括管理费、公路小修保养费、应还贷款资金和收费路段的大、中修费用及其他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报经肇庆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审批,资金由省按计划拨给肇庆市公路局,肇庆市公路局统筹分配给有关单位还贷,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肇庆市公路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审核后的收支及还贷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入年票制管理的本市籍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年票通行费。逾期缴纳的,除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年票费额外,自逾期之日起, 按每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年票通行费费额。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年票费缴讫凭证,或转借、冒用、使用其他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缴讫凭证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年票费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稽查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年(次)票征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通行费年票漏收、少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单位违反规定征收通行费年(次)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年(次)票征收具体做法,由肇庆市公路局会同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和肇庆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附件:1、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表

2、肇庆市普通公路次票收费站收费标准(肇庆大桥收费站除外)3、肇庆市境内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代收非肇庆籍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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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科技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其中,文证审查工作更是成为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内容。文证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涉及的技术证据进行的专门审查,是检察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手段。由于技术性证据本身具有的技术性,对没有相应专门知识的案件承办人员来说,正确审查认定,确定是否具有可采性,是个难题,而文证审查可以协助案件承办人员正确审查技术性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心开展文证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在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辅助侦查、配合审查的职能作用,较好地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也进一步理解。这些共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的一项专门性工作

  我国对检察技术文证审查的规定是分散在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这一款规定可能是目前确立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唯一的法律依据。又如,1988年1月28日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其中最能说明检察技术文证审查涵义的当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对该款规定的理解最起码可以得到以下几点信息:(1)文证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2)文证审查的对象是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3)文证审查是运用专门知识的过程;(4)文证审查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5)文证审查应当产生审查意见。(6)文证审查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7)文证审查程序的启动是承办案件部门的委托。根据以上分析,检察技术文证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需要审查的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二、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职能

  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职能,是搞好其它检察技术工作的基础。科学客观的文证审查,是案件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我院技术科干警虽然不具备文证审查的资质,但他们仍然把文证审查的工作重点,放在了对案件质量的把握上,加大了文证审查的工作力度。在日常工作中,他们通过不断加强部门和自身的学习交流,深挖潜能、集思广益,力求以客观细致的工作态度,扎实做好文证审查工作。同时,坚持主动与各业务部门联系、沟通,只要是办案需要,技术人员立即配合,深入各业务部门或各办案组了解案情,就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提供帮助,协助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确定鉴定目标和方向,用客观、公正、严谨的技术鉴定,为惩治犯罪提供科学的依据,充分发挥了办案的辅助作用,当好了技术顾问,保证了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批捕、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保障。”

  三、文证审查是运用检察技术审查证据的诉讼活动

  文证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技术性证据的程序审查和技术性证据的实体审查。技术性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认定案件的事实。从现行法律制度对证据种类的规定来说,技术性证据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从技术性证据的表现形式来说,应当包括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声像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从专业划分,技术性证据资料应当包括法医学技术性证据、文检技术性证据、痕检技术性证据、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视听技术性证据、计算机技术性证据等。根据我国的证据理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在证据的收集上,要求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且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证据的程序性要求。在实体上,用作定性、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力,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东西,同时要求要与待证事实有必要的客观联系。技术性证据的实体审查:它是文证审查的核心。实体审查涉及到以下内容:(1)作出技术性证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可靠。不充分的要及时补充或提出退查意见。(2)作出技术资料的鉴定人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标准运用是否正确、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3)作为技术性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涉及到鉴定时机是否适宜、根据不同情况可进行复核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提出退查意见。(4)鉴定结论等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也是文证审查的组成部分,不论是同一性还是排斥性的关系,都应进行全面审查,以防止鉴定有误或其他证据有误造成冤假错案。文证审查本质上是一种证据审查活动,必须遵循证据审查的法则,既进行程序性审查,也进行实体性审查,这样才能确保用作定案根据的技术性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四、文证审查既有辅助性又有独立性

  文证审查本质上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其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特定的对象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在这个意义上说,文证审查具有辅助性,也就是辅助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审查证据。但是,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文证审查又是独立的,不受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的左右,而只是服从于技术性证据的产生规律,独立作出技术性证据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科学可靠性和规范性的审查意见。开展文证审查,既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和监督侦查活动的需要。

  五、文证审查具有较强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技术部门指派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能力和资格的技术人员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自己的审查意见,可以为案件承办人员正确审查认定技术性证据,防止因技术性证据审查认定不准确而影响案件质量。文证审查可以监督案件承办部门依法公正的审查办理案件。按照检察理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但要对外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正确执行法律,而且在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也要相互监督,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技机关工作规程》中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正确的。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文证审查工作,实际上是介入到案件的办理之中,对案件承办部门起到了监督制约的作用。首先是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文证审查,从证据审查角度上监督案件承办部门。其次是检察技术人员在进行文证审查过程中,了解到案件的相关材料,甚至接触到案件当事人等,对案件承办部门也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一方面,检察技术人员的介入无形中对案件承办人员的行为起到了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检察技术人员发现了案件承办人员有违法行为,既可以直接指出,也可以向案件承办人员所在的检察院领导反映或汇报,使案件承办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理。文证审查可以为案件承办部门依法监督侦查活动提供依据。检察技术人员在文证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现侦查人员在收集技术性证据或者其他证据时有违法行为,或者在办理案件时有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告诉或者建议案件承办部门,由案件承办部门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当前,一些检察人员认为文证审查不重要,甚至认为文证审查可有可无,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是没有客观、公正地评价文证审查的作用也是一个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检察技术文证审查作为检察技术部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理应得到重视。加强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力度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必要环节,而且还是化解矛盾,消除上访风险的重要手段。文证审查由此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

(作者系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的通知



建标[2001]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的要求,由黑龙江省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编制的《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T130-2001,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