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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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科技部有关司(中心),863计划各领域办公室、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各主题专家组、各重大专项总体组:
根据“十五”863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从2003年开始,863计划要从全面立项阶段转到加强过程管理阶段,各领域要进一步凝炼目标,突出重点,为完成“十五”863计划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今年863计划课题立项工作将以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为主,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为了做好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工作,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如下:
一、关于滚动支持课题的立项
1. 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原则
根据“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课题检查情况,各领域要进一步凝炼目标,加强技术的集成,做好课题的滚动支持工作。滚动支持包括课题执行中加强支持和课题结束后滚动支持。滚动支持的课题编号按新课题编号。各领域根据本领域实际情况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比例,在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制定严格考核标准来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承担单位。滚动支持的课题应同时具备:
——是主题(专项)的重点任务
——属于集成技术
——执行情况好、发展潜力大
——组织有力、保障条件好
2. 滚动支持课题的立项程序
滚动支持课题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安排,其具体立项程序是:
——由领域办公室组织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根据课题检查情况和确定滚动课题的原则,研究提出滚动支持课题和经费支持概算建议(50万元以上课题填写成本补偿式课题预算表,50万及50万以下课题填写定额补助式课题预算表);
——经领域专家委咨询后,领域办公室提出立项报告,经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
——根据经费管理办法和管理主体职责分工的规定对经费调整部分进行预算评审/评估;
——条财司对经费预算进行复核并会签联办后报部领导批准;
——领域办公室根据部领导批准意见办理课题立项批复,条财司根据立项批复办理会签财政部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的批件;
——领域办公室会同主题专家组同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书,条财司根据预算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下拨经费。
二、关于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
1. 确定快速反应课题的原则
为了提高对国家重要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特定或紧急需求任务的快速反应能力,根据“择优支持、快速启动”的原则,863计划将安排部分快速反应课题。确定快速反应课题的原则是:
——属于国家重大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特定或紧急需求
——属于新的技术发展苗头
2. 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程序
快速反应课题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安排。快速反应课题根据需要随时上报,其具体立项程序是:
——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立项建议,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根据快速反应课题的确定原则,提出快速反应课题和经费预算建议(1000万元以上课题填写成本补偿式课题预算表,1000万元以下课题填写定额补助式课题预算表),经领域专家委咨询后报领域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条财司对1000万元以上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1000万元以下课题进行预算审核,并会签联办后报部领导,经部长办公会批准;
——领域办公室办理课题立项批复,条财司根据立项批复办理会签财政部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的批件;
——领域办公室会同主题专家组同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书,条财司根据预算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下拨经费。
关于印发《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5〕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经市政府2005年2月27日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五日
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动员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
全市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自愿报名的市直单位。
第二条考核内容
(一)引进和利用外商投资项目资金
1.外商在芜独资兴办企业的投资;
2.外商在芜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
3.在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增资扩股资金;
4.在芜企业的境外融资;
5.间接利用外资;
6.境外各类捐款。
(二)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
1.外地在芜独资兴办项目的投资;
2.与芜湖各类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兴办项目的投资;
3.外地来芜兼并、收购、参股企业的投资;
4.外地法人或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投入;
5.外地在芜投资项目的增资扩股。
第三条资金确认
(一)外商投资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额计算;外商以其它形式的投入须提供有效证明。
(二)间接利用外资以市计委、财政局和外经贸局确认后的金额计算。
(三)外地独资在芜兴办的项目投资额以注册资金计算。对于固定资产投入大于注册资金的项目,在提供有效证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计算。
(四)外地在芜合资兴办项目投资额,以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外方所占部分的资金额计算。大于注册资金的固定资产投入部分,在提供有效证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计算。
(五)外商以及外地投资商在芜建立股份制企业,以现金投入的,按合同规定的到位资金额计算。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在按规定认定后,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以实物作价的,按有资质的评估部门的评估金额计算。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现金直接投入部分全额计算;承债式收购企业按经营性资产的50%计算为内资。
(六)招商引资项目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只计算项目所在地的招商引资考核任务的完成情况。
(七)共同引资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的计算:载体单位和非载体引荐单位共同引资的项目资金各按工作量计算。非载体引荐单位为2个以上的,由市有关领导根据各有关部门工作量进行分割;其他的共同引荐项目由载体单位牵头,引荐单位协商分割比例,共同行文上报市招商局、外资办审核。
(八)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对符合各工业园区特色的进区项目,按项目实际引资额的120%计算;对长江大桥开发区、新芜区、镜湖区的三产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120%计算;
(九)芜政〔2004〕15号文件中禁止类项目不予考核。
(十)内资单个项目规模起点为200万元。
(十一)省外房地产项目按投资总额的40%计算。高速公路、电源点项目不考核。水产养殖只考核工厂化水产养殖项目。
(十二)开发区内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县区内资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外资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总额的120%计算。
(十三)外资按实际到位数的110%折算成人民币,内外资统一考核。
第四条考核方法
(一)引进内、外资项目,实行引荐单位初始登记制。审核登记工作由市招商局负责。
(二)引进外商投资项目资金由市外经贸局按月汇总抄送市招商局、外资办,并按季度抄送各有关单位;目标任务单位将外资到位凭证在报送外经贸局的同时,将其复印件报送市招商局、外资办各1份。
(三)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由各单位按月报送市招商局、外资办(下月1日前报上月引资情况),报送时须附下列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投资者身份证、验资报告、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四)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局牵头并负责初审,交有关部门核实。实际到位的外资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核实确认;内资项目由市计委负责核实确认;资产重组项目由市经贸委负责核实确认。
(五)省下达的内资任务列入市计委全市综合考核目标任务,省下达的外资任务列入市外经贸局全市综合考核目标任务,省下达的内外资任务列入市招商局全市综合考核目标任务。
第五条监督程序
(一)市外资委对所有项目审核后,以招商局名义在《芜湖日报》公示全年引资考核项目,公示时间为1周。
(二)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招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市外资委予以确认。
(三)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该目标单位考核资格。
第六条奖励措施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贡献奖、鼓励奖”荣誉称号,并发给相应数额的奖金。
(二)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根据市本级财力增长情况,奖励经费逐年适度增长。
(三)一、二、三等奖奖金和贡献奖、鼓励奖奖金数额,根据获奖单位的数量以及市本级财力状况,分年度予以确定。
(四)获奖单位的奖金的发放:市直单位按领导班子按奖金总额不低于30%发放;三县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按奖金总额不低于30%发放。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按领导班子成员奖金标准发放。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高法〔2008〕282号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作用突出的下列单位(部门)和个人,可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1.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
2.积极配合法院强制执行活动的;
3.积极协助法院有效化解矛盾或避免突发事件的;
4.其他协助执行工作行为的。
第二条 对协助执行的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年终集中评奖或一案一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对需要奖励的情况及理由由执行局提出,报院长审批决定。
第四条 物质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掌握:
协助执行的个人根据情况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0元;
协助执行的单位(部门)根据情况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00元;
协助执行作用特别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奖励标准由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条 精神奖励可采取颁发证书、奖状,通报表彰等方式。
第六条 协助执行奖励的经费在各级法院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本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