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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9:26  浏览:8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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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从卢森堡和德国引进的40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0立方米高炉的二手设备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再由财政按已征税款的50%返还给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
于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



20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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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0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0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03号)及《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字〔1999〕2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0年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
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见附件)通知你们。有关具体事宜按财税字〔1998〕103号文的规定办理。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2000年度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联营企业:江阴市夏港长江拆船厂、靖江市敦丰拆船有限公司)
2.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
3.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4.南通中远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
5.张家港扬子拆船有限公司
6.山东省荣成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
7.番禺市拆船轧钢公司
8.广东省新会市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9.新会市中新拆船钢铁总厂
10.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11.镇江市拆船再生总厂
12.平湖拆船公司
13.宁波市北仓区小港拆船厂
14.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南京市栖霞山拆船厂)
15.安徽省物资集团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公司(联营企业:芜湖市拆船工贸总公司、安徽省繁昌县新港拆船厂)
16.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联营企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17.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联营企业:广东省金属加工厂)
18.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联营企业:舟山市五洋船厂)
19.新会市玉洲拆船有限公司
20.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拆船厂
21.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合资)
22.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合资)



2000年2月15日

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银协发[2009]21号


各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规范,维护公平有序的托管业务市场环境,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制订了《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经2009年3月12日召开的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共同签署,承诺依照公约开展托管业务。

  现将《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印发你们,并倡导银行业共同遵守,共同推动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市场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建立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托管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受益人利益,促进托管业务持续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遵法守信、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托管委员会是托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各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托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包括各成员单位主管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下同)。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成员单位从事托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相关托管资格,持续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条件,建立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配备高效、快速、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声誉,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预或影响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坚决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市场行为。

  第八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专业知识及操作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倡导成员单位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托管业务。开展托管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托管的资产类型;

  (二)委托人、托管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托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四)托管期限和终止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成员单位坚持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托管费率,不以免收托管费、减免委托人债务或承担有关费用等方式争揽客户。托管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制定托管业务参考费率标准,各成员单位愿意自觉遵守。

  第十一条 倡导成员单位不断创新托管业务品种,拓展托管业务领域和增值服务范围。倡导成员单位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共同提高行业竞争力。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自觉按托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送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共同促进托管业务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愿意积极配合和支持托管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托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行业标准建立、信息平台建设、业务数据统计、业务状况调研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托管委员会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成员单位应向托管委员会报送自查报告。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发现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积极向托管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托管委员会有权对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公约执行情况的抽查工作,并通报检查情况,定期组织托管业务状况的综合测评,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
第十六条 托管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规或违反本公约事件,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托管业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单位,托管委员会可以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托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对托管委员会依据第十七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托管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托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托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托管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