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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4:24:41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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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实施细则

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实施细则
(2005年6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选举和任命人员实施有效监督,提高我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等法规,以及《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和任命人员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任前考核、述职评议、撤销职务。
第二章 任前考核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前,应当组织被提请任命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任命。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到被提请任命人员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核实。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提请任命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提请任免理由,被提请任命人员要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或进行表态发言。
第三章 述职评议
  第七条 述职评议是指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大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依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述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评议活动,在每年年初的工作安排中确定评议对象。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制定评议工作方案。
  第八条 根据评议工作需要,下列具体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也可以设立临时评议工作机构承担:
  (一)草拟评议工作方案;
  (二)组织安排评议工作的具体活动;
  (三)收集、整理评议工作的情况;
  (四)整理、转办参评人员在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述职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三)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六)勤政廉政、民主作风的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议工作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评议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评议工作方案;
  (二)在评议前2个月书面通知评议对象;
  (三)进行评议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评人员;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要求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内容进行自查,准备述职材料。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可以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组织参评人员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组成若干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的成员及负责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评议调查采取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和有关材料。
  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情况。
  第十四条 评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持召开。参评人员和评议对象出席评议会议。同时,邀请评议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新闻记者列席。
  评议对象在会上报告履行职务的情况,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评议会议结束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并当场宣布测评结果。
  综合测评表分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栏目。
  第十六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形成书面评议意见交评议对象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应当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规定的时间将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对象履职情况表示满意、基本满意达不到半数的,要求其认真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重新述职,仍达不到半数的,建议提请机关调整其岗位或提请免职。
  第十七条 根据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对评议整改的下列内容进行复查核实:
  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
  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改进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复查核实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评议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质询:
  (一)未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不参加评议活动,或者拒绝接受评议的;
  (二)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或者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阻碍评议调查或者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情况的。
  第十九条 评议工作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司法、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评议对象的法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或者罢免案,由常委会会议或者市人大会议依法决定。
  第二十条 当年未被述职评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年度书面述职报告。政府组成人员的年度书面述职报告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阅,法官、检察官的年度述职报告交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阅。审阅之后,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报告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呈报市委并抄送政府或法院、检察院。
第四章 撤销职务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职务的议案,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提交。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提交。
  第二十二条 撤销职务案应当写明撤销职务的理由。
  撤销职务案在交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的申辨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辨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撤销职务案,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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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7日)

教技〔2003〕1号


  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部对1999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项目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教育部发文通知相关学校项目入选情况,研究经费与当年的科学事业费一起拨到项目承担学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科技司签署意见后返回给学校(一份存学校科研处,另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教育部根据国家需求及科技发展趋势制定重大项目申请指南,于每年8月份对外发布,9月20日前受理重大项目申请。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已经结题验收并被评为优秀的项目。重大项目立项,还需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4)。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教育部将根据财政部对经费的拨付要求,年底前将经费拨付到位。项目进行时间为1-3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教育部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的日常管理,对于研究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见附2),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统一报送教育部科技司。逾期不报者,将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校下一年申报项目的限额。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为国家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如: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教育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由所在学校在三个月内报教育部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教育部可视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拨款。因故需延期的项目,需报教育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终止、撤销,经教育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教育部每年对资助的重大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资助额度在8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第一年拨付40%资助经费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开展一年后进行中期评估,剩余项目经费将结合中期评估意见按年度分期拨付,资助额度可视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或验收程序: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填写结题或验收报告(格式见附3)。
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并不参加评优的项目,可直接填写结题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后代替验收。
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拟参加评优以及资助额度在1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验收。要求在项目验收前,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以公函的形式向教育部科技司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单位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提议的验收专家名单等),经教育部同意后,由教育部或委托学校主持验收。重大项目由教育部主持验收。
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所有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报教育部存档。
  第十七条 根据结题情况,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评出优秀项目。优秀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的10%。教育部将视评优项目的实际情况追加相应科研经费,特别突出的优秀项目可参加下一年重大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九条 凡是项目完成后没有结题或验收的,或未经教育部同意而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重点项目,并相应减少所在学校申请重点项目的名额。

  第二十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grant) 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1999年9月20日发布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略)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格式)(略)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格式)(略)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略)



关于我与约旦就香港特区与约互免签证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约旦


关于我与约旦就香港特区与约互免签证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7月11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约旦政府已就“九七”后香港特区与约互免签证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和约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约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约旦就香港特区与约互免签证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约旦哈希姆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约旦哈希姆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第Q/8/175号来照,内容如下:
  “约旦哈希姆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约旦哈希姆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约旦哈希姆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约旦哈希姆王国公民持有效的约旦哈希姆王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短期旅行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短期旅行入、出或途经约旦哈希姆王国,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约旦哈希姆王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约旦哈希姆王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在对方境内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协议双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前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协议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协议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于北京